自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,至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,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,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特别生存金: 1.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付的,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%给付特别生存金; 2.合同交费期间为三年的,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30%给付特别生存金; 3.合同交费期间为五年的,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60%给付特别生存金; 4.合同交费期间为八年的,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85%给付特别生存金;
5.合同交费期间为十年的,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0%给付特别生存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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